昔日朋友背后捅刀,发票名头耍花招


  两年前,人近不惑的唐先生下岗了。失去干了半辈子的营生,他的心里空落落的,可更令他感到惶恐的是日益增加的开销,和入不敷出的状态。为了谋份生计,他决定代理一种用于皮革翻新的产品。

  为了开公司和高昂的代理费,他抵押了家里的房产,并在当日踏上南下的旅途。经过充分的考察,他对对方的技术和实力都非常有信心。于是决定追加加盟费十万元,成为该产品的独家代理商。

  代理权到手了,却不等于万事大吉。注册公司、代理产品,唐先生的钱已经没剩多少。根据厂家的培训,他知道在刚开始的几个月,收益是十分微小的,根本不足以支付人员支出。坐困愁城之际,他灵机一动,决定找昔日的工友为自己跑业务。因为资金紧缺,他没给他们发放工资,而是在每拉回一单生意后,给予高额提成。也因此,唐先生的这些员工拥有很强的自主性。对于他们的行事,唐先生鲜少过问,只要拿回货款,他就会在六日内将发票送到客户手中。

  创业之初,这种经营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也愈发放松了公司的管理。结果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随着生意的扩大,销售人员手中的单子越来越多。因为产品的性质,每一笔单子的数额都不大。为了图方便,他们多会把货款攒到一起交到公司。唐先生虽清楚他们这种行为,但只要他们能摆平客户,他都不会吱声。

  而当这些业务人员碰到那些维权意识较强的难缠客户时,他们就会就近弄点发票糊弄过去。这种事情落到胡先生眼中,成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商机。

  胡先生是唐先生最好的朋友,也是他曾经的工友。在唐先生下岗后,他是他的第一个员工,也是公司的元老级人物。但他对公司、对唐先生却有诸多不满,随之萌生了一种取而代之的想法。

  他悄悄组建了一家业务相近的公司,并经常借机向那些业务人员提供发票。久而久之,他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远超唐先生的公司。在很多人眼中,这种产品在当地的独家销售就是胡先生。当唐先生意识到事情不对,胡先生的公司已经占据了当地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

  面对背叛,面对巨额损失,唐先生怒火滔天。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胡先生居然趁着代理合约到期的机会,先一步与厂方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

  眼看着多年的努力化为乌有,唐先生感到阵阵绝望,如果不是对方使用卑鄙手段,让市场产生错误的认知,他的公司也不会毫无还手之力就被挤出竞争激烈的商海。他对他的行为不耻,更想为自己讨回公道,他该怎么做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胡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胡先生给销售人员提供的发票均以唐先生的名义来开,已经让人误以为是唐先生的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唐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停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其次,唐先生的员工明知这种行为会损害到本公司的利益却仍然进行,唐先生有权利依据本公司的管理条例对该员工进行处罚或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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