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合作生变,小公司合同难兑现
对于企业来说什么最珍贵,“当然是机会”赵先生如是说。赵先生本名赵多宝,农民出身,现经营一家小砖厂。别看工艺是祖辈传下来的,活也不大,却是当地十分赚钱的厂子之一。按说同类产品的竞争也很激烈,张先生是如何立于不败之地的呢?
答案就在他八面玲珑的处事间,在他弯门盗洞弄来的机会里。可就在几个月前,在他刚刚为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兴奋不已的时候,意外悄然发生了。
机会从天降,忧喜难辨
赵先生的人脉非常广,他本人也十分热衷交际。几个月前,他认识了一个外地建筑商。两人一攀谈,竟发现是本家。为了照顾赵先生这个表到十万八千里的堂哥,那个建筑商为他提供了一个给工地供砖的机会。
如果这是一个普通的工程,赵先生眼皮可能都不会挑一下。可这却是当地最大的几个市政建设项目之一,所涉资金是一个天文数字。兴奋之余,他在第二天就与对方签了约。
为了按时保质完成,他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招募了二十几名砖窑工人日夜赶工。好不容易干完了第一批,事情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那天,他拉着两车砖到工地,却被拦在外面。直到中午,才出来一个自称负责人的男子。他告诉赵先生,他们的砖被拒收了。听到这消息,赵先生脑袋嗡的一下,那是整整两车砖啊,他们说拒收就拒收,他拿什么给工人开支呢?
他要求见介绍活给他的本家,对方却告知他对方已经离开当地。听到这些,赵先生脑中闪过一个又一个问号,难道他遇到了骗子,难道这是个耍他玩的骗局……
企业合作分配不均,一拍两散烦恼多
没人付砖钱,赵先生只能拿着合同找到承建商,这才得知事情的始末。
当初政府招标时,中标的是当地的海运(化名)建筑公司。他们在后期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自身许多不足之处,如资金短缺和人力不足等。为了弥补自身缺陷,与一家外地的建筑公司合作开发这个项目。赵先生的本家,就是这家外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因为这层关系,赵先生的合约才签的那么顺利。
但好景不长,就在各方人马风风火火的忙活时,两家建筑商之间却闹起矛盾。外地建筑商一怒之下,撤资走了,整个项目又回到了海运公司的手里。而由于许多内部原因,几单建筑材料的合同查无实证,海运公司干脆一律拒收对方签约购买的材料。
这一行为可苦了一众建筑材料供应商,尤其像赵先生这种小供应商。可偏偏对方有政府罩着,他们除了哑巴吃黄连,还能怎么办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事情发展到这里,赵先生已经欲哭无泪了,可这一切还远没有结束。
为了按期完工,赵先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谁承想东西被拒收,货款拿不回来,他连最基本的人员工资都拿不出来。底下的工人几次找他要钱,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最后干脆避不见面。
这一行为让工人们慌了神,上访到镇政府要走法律途径。面对镇长的怒容,面对政府的最后通牒,他只能东拼西凑,补上这笔工钱。直到这时,他仍想着,工程是政府的,差不了他的砖钱。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虽然天天有人洒水维护,但放在院子里的砖还是因为高温一块接一块的开裂。抚摸那些碎裂的砖块,赵先生无奈的叹息,他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认栽吗?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赵先生再找到证据证明曾经和该外地建筑商签订过合作合同,可以在和海运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该合同,以此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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