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降价回款难,开发商赖小公司帐


  吴老板人气很旺,生意很火,天天坐在店门口生意就会上门。吴老板很有本事,农民出身,却仗着一身木匠活,将一个个本科院校出身的设计师挤出家装市场。然而最近,吴老板脸上得意的笑容不见了,整日愁眉苦脸的蹲在店门口,那懊丧得抱脑袋的动作,还真有那么一点乡土味。

  说起吴老板的霉运,就不得不谈到他今年春天的好运气。

  今年春天,吴老板揽了个活,给一个高档小区做精装修。百十来套房子,总价款下来,够他吃三年。他一听就乐坏了,刚签草约就组织一对人马浩浩荡荡,开始赶工。刚开始,所有事情进展顺利,双方对这次合作都表示十分满意。

  但工程接近尾声的时候,市消防局来检查,东瞧西看,竟发现许多消防漏洞。按说这些跟吴老板也没多大关系。但他上厕所的功夫,被工程部的经理逮个正着。他火急火燎的说:“诶呀,老吴你得救我的场啊。你说都快交房了,偏偏消防出问题,这么几天时间,我上哪找信得过的工程队。”

  听到这里,想到该经理昔日对自己的好,吴老板梗直了脖子,豪气干云的保证 “交给我吧,保质保量完成。”他这一承诺,工程队搭工搭料又干了一个多月。期间,吴妻曾多次提醒吴老板,跟对方提钱的事。可吴老板想,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那个工程部经理平日没少照顾他,还能差了他改装的钱。

  诶?别说,还真让吴妻一语成鉴。工程完工后,吴老板去要钱,只一眼就发现问题了。别说改装消防的钱,就是那些他垫付买设备的钱都没有。整个算下来,他这单生意不但没赚,反而赔了一万块。越想越气,他找到工程部的经理,想要个说法。

  谁知,往日的笑面菩萨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表情严肃的黑罗刹。他开口没二话,将吴老板一行人干的活数落个遍,说如果不是他从中周旋,是要扣他钱的。

  想吴老板也是老江湖,听到这,什么都明白了。他也顾不上面子,直问他改装消防设施的工程款哪去了。

  “工程款,不是结给你了吗?”经理回答。

  “我说的是改装消防设施的那笔。”吴老板咆哮道。

  “我们合同上没说,现在都按合同办事,合同没约定,我怎么付你钱。再说你有资质吗,没资质,你这是违规操作,我们得追究你违约责任的。”经理话音刚落,吴老板之前的气势不见了,他沉思一会,要求到,“那我垫付的器材钱,你总得给我吧。”

  然而对方并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反口向他要发票。吴老板当时就傻了,为了方便日后结算,他每购置一样东西,都将发票交到开发商的出纳手中。如今对方摆明了要反悔,他之前的做法无异于自掘坟墓。

  自从悻悻然的离开那家公司,吴老板听到很多个版本的传言,其中可信度最高的是说,因为这个楼盘的成交量太低,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把所有能赖的帐都赖了。其中受损的不只吴先生一人,还有许多像他这样的小公司。

  面对开发商以大欺小,像吴老板这样的小商户,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吴老板和经理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签订的,虽然是口头订立的,但是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次,吴老板应当搜集证据证明是项目经理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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